禁止“毒奶瓶”不能有緩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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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2日 16:17 來源:中嬰網含雙酚A奶瓶即將走到盡頭。衛生部等六部委日前發出通知,6月1日起,禁止生產含雙酚A的幼兒奶瓶,9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含雙酚A的幼兒奶瓶,由生產企業或進口商負責召回。
既然要“禁”,為何還給“毒奶瓶”退市留下三個月的緩沖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衛生部沒有及時召回“毒奶瓶”,反而給企業消化庫存留有時間差,殊不知在照顧奶瓶商利益的同時,犧牲的卻是無數嬰兒的健康。也許有人會說,歐盟是今年3月1日起禁止生產,6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衛生部等六部委留下三個月的緩沖期也算是“與國際接軌”。可問題是,除了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趨外,我們難道不能來一回“彎道超車”,快步趕上?不給“毒奶瓶”留緩沖期,是對公眾生命健康的負責,是對社會倫理責任的踐行,為其他國家樹立一個更好的榜樣,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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