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專門針對兒童化妝品監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兒童皮膚特殊的生理特點,《規定》明確了兒童化妝品定義,即“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的化妝品”。兒童皮膚嬌嫩易損,化妝品滿足基本需求即可。據此,兒童化妝品定義更著重于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滿足兒童基本護膚需求的類別。
《規定》明確,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應當遵循安全優先原則、必需原則、配方極簡原則。具體為:應當選用有較長期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得使用尚處于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允許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制備的原料,如無替代原料必須使用時,應當說明原因,并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的原料時,應當對使用的必要性及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應當從原料的安全、穩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結合兒童生理特點,評估所用原料的科學性和必要性,特別是香料香精、著色劑、防腐劑及表面活性劑等原料。
《規定》對兒童化妝品標簽提出特殊要求,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監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而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此外,針對幼兒和兒童在使用兒童化妝品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誤食、誤用風險,要求化妝品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兒童化妝品性狀、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強制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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